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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 120吨的转炉其钢铁产能大概是多少啊

120t能出钢130t,一天35炉左右一个月检修时间算两天的话,也就是13万吨左右了,一年炉子要有一次中修去掉半个月,一年也是150万吨的燕子楼

请问 120吨的转炉其钢铁产能大概是多少啊

2,钢铁产能过剩2015年我国钢产量到底是多少吨

2015年钢材产量112349.6万吨,比上年减少0.1%
我国是钢铁生产和消费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故2001年也是第一。

钢铁产能过剩2015年我国钢产量到底是多少吨

3,日照钢铁目前产能多少到底几条生产线啊

今年的钢产量有望突破1100万吨,几条生产线?有点茫然。两个炼铁厂、两个炼钢厂,后面有型钢、线材、棒材、两个带钢,其他辅助厂均有。
铁1200万吨,钢1100万吨

日照钢铁目前产能多少到底几条生产线啊

4,钢铁产能是指铁的产量还是钢的产量

我感觉一般指粗钢产量,因为钢确定以后,钢材差不多根据成材率什么的就能算出来了。而铁到钢,由于工艺不同(电炉还是转炉),钢产量差异会很大。
产能是指的是一段时间内能产出多少钢材的能力,钢铁是个广义次包括生铁

5,请问我国钢铁行业产能是否还有压缩空间

钢铁产能过剩,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应该说钢铁行业必须压缩产能、限制乱上乱象,调整钢铁项目结构,合理规划各家产品细目,规范制止一哄而上、无序竞争、不公平竞争和集团内部竞争。。。
有,未来发展将压缩高耗能钢铁产业……

6,钢铁工业产能过剩问题怎么解决

中央已经采取了从供给侧入手,拆除僵尸企业,严控新增产能,削减落后产能,国有企业减产,提高行业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等多种手段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
日本采取的是控制矿石供应量,控制环境排放量,控制产品销售数量来总体上控制钢铁工业的规模,将全国的钢铁产量集中到几个大的钢铁集团,提高技术水平和产业集中度。韩国也是大体相似的办法。

7,什么是钢铁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工艺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一、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落后工艺、装备和企业目录的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淘汰落后能力的主要程序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三、其它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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