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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业务许可证是前置许可吗

不是前置许可,先在工商注册,然后申办电力业务
也许是的。

电力业务许可证是前置许可吗

2,发电业务许可证与电力业务许可证一样吗

一样的,我厂正在办理的就是电力业务许可证
经营范围为高低压配电建设与管理。不用办理电力许可证,电力许可证的范围主要涉及内容如下:本许可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发电业务许可证与电力业务许可证一样吗

3,广西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供电如何申请办理

发改委电力司。
豁免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容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许可机关办理事项变更相关手续。豁免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1、 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证明)变更申请表;2、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 工商变更证明;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 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发电机组项目批文;6、 机组启动验收报告或并网调度协议(证明);7、 许可证豁免证明原件。

广西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供电如何申请办理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需具

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提到。 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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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一级电力资质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电力施工资质需要哪些证件可参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相关规定。  其中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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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力业务许可证好办吗

好办 您是要办理哪个城市的呢
华中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方便企业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请单位 一、申请单位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认为自身符合条件和达到等级标准的申请人(法人),可向许可机关提交许可证申请。 二、申请方法 自行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 三、业务类别 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单位办理如下业务,需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新申领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未曾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的许可证已过期,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 2、换发许可证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其他主管部门(如地方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 3、许可证延续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由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届满,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4、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即申请单位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类别或者许可证等级。 5、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业务,即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 四、关于同时办理的规定 1、办理新申领许可证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申请多项类别的,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2、办理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可同时申请变更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类别、等级。申请变更多项业务类别、等级的,每一类别、等级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3、办理换发许可证、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在申报时,如果原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作业类别包含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中的多项的,申请时,每一类别应分别填报一份申请材料。 五、办理第一至四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2、附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附件二: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 4、附件三: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附件四: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附件五:安全人员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7、附件六: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表、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附件七:在册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人员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9、附件八:预算员、安装工长、质检员、施工合同管理员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10、附件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11、附件十:各专业试验室、户内试验大厅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地资产核查报告 12、附件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审核报告 13、附件十二: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 14、附件十三:主要设备及机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状况实物核查及资产财务状况报告(附购置发票复印件) 15、附件十四:合并证明材料 16、附件十五: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17、附件十六:分立证明材料 18、附件十七: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分立单位的业绩证明材料 19、附件十八:分立前单位持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0、附件十九:申请换发许可证、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许可证延续业务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六、办理第五类业务的单位需填报的申请材料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附件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7,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从事发电业务的,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输电业务的,应当取得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两类以上电力业务的,应当分别取得两类以上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配电或者售电业务的许可管理办法,由电监会另行规定。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公用电厂;(二)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四)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下列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三)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三)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四)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二)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三)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四)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五)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二)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三)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二)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三)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四)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二)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三)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四)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五)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电监会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电监会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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